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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3月18日电(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发布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文娱领域发生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
“两高”此次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中第一条列举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时的“欺骗、隐瞒手段”情形,包括“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滕伟说,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确切依据。
针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多发,这份解释明确列举“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指引。
“两高”18日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中有“石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不法分子将低廉商品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抬价格后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570余万元人民币,石某某获刑11年。
2019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19393人,提起公诉54176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说,检察机关将对利用买单配票、循环出口、低值高报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利用“空壳公司”虚开骗取财政返还、政府补贴等严重涉税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与涉税犯罪相关联的洗钱、走私、诈骗等其他犯罪一并依法打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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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8 14: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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