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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12月29日,记者从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同一天内两家药品批发企业因涉嫌哄抬物价被该局立案调查。
近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广州某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和12月14日期间,从上游厂家分三批购进小柴胡颗粒(3g*18袋),购进价格均为9.5元/袋,12月14日之前销售(批发)价格为12元至15.8元不等。自12月14日起,其在购进价未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批发)价格,其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
同一天,执法人员对另一家医药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其于2022年10月17日、12月6日和12月17日,分别从上游厂家购进氨咖黄敏胶囊,购进单价分别为5.05元/盒、5.5元盒/和7.5元/盒。当事人自12月20日起大幅提高销售(批发)价格,其销售(批发)价格的涨幅明显高于购进价格的涨幅,其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正核实药品价格情况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价监科有关负责人表示,疫情期间,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在进货价格等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动的情况下,不得大幅提高销售价格。确因进货价格等经营成本上涨导致销售价格上涨的,销售价格的涨幅不得明显高于进货价格等经营成本的涨幅,且进销差价率不超过同地区、同行业、同时期、同种商品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药店、上游供货企业等全链条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今年11月份以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7宗,其中2宗为药品批发企业,并向3个供货价格较高的上游企业的属地监管部门函告有关线索。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吴天来 赖宇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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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9 1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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