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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8日,成都邛崃公安森林警察大队接群众举报,称我市林区有人非法捕捉蟾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癞蛤蟆”。接线索举报后,邛崃公安立即前往进行调查,通过对周边村民走访,于2024年1月3日突出了非法捕猎蟾蜍的嫌疑车辆,并根据该线索顺利摸清了收售蟾蜍的窝点位置及大致人员情况。
2024年1月10日,邛崃警方联合相关部门在我市将非法捕猎、收售野生中华蟾蜍的高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抓获,现场查获野生蟾蜍400余只,共计200余斤。经审讯,三名嫌疑人对其非法狩猎、收售野生中华蟾蜍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月13日,警方根据线索又将收购蟾蜍的王某某、叶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四名嫌疑人抓获,现场查获野生中华蟾蜍4400余只,共计2500余斤。目前,七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野生中华蟾蜍属于国家
“三有动物”
任何个人和单位
不得随意猎捕和出售
什么是“三有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以及各种蛇类都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成都邛崃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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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30 2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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