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某晚,薛某与段某在体育公园偶遇,决定自由组队一起打篮球。运动中,两人不慎撞在一起,致薛某右眼受伤。段某陪同薛某一起前往医院就诊,在挂号时向薛某就诊卡中充值了200元。之后双方因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问题发生分歧。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与段某互不相识,可以确定双方均系自愿参加篮球活动。段某与薛某在打篮球运动中也未曾发生矛盾,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段某在打篮球运动中肘部碰伤薛某眼睑,并无证据证明段某对其眼睑受伤系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薛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巧儿说法:《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作为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同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篮球比赛是对抗性较强、存在风险的运动。段某和薛某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同时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两人共同参与比赛,即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4 06:45:05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