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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在网上与某公司联系代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事宜,某公司分配一名职员帮我办理。其间,这名职员离职,把业务推荐给某公司分公司办理。分公司对接人员要求我先预付1260元,并表示会协助我办理直到成功。收款后,这名职员并未向我索要相关办理材料和手续,导致许可证因材料不齐未能办理成功。如今,对方要求我自行解决且不退款,请问,某公司分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
读者 薛女士
薛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登记的,依照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此法第509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某公司分公司职员在帮你代办注册食品经营许可证业务过程中,因未向你索要相关办理材料和手续,导致因材料不齐许可证未能办理成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即分公司来承担。据此,你可依据与分公司的合同约定来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你先与某公司分公司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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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2 0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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