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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京晨报
知道吗,这些发票可拒收!
● 政策解读
【场景一】
A公司财务人员在检查员工小王报销的发票时,发现数张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普票,购方栏只填写了企业的名称,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A公司财务人员退回这几张发票,让供货方重新开具。员工小王也纳闷,自己平时去餐厅吃饭,商家开给他个人的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也是空着的。那么,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必填?
● 解答
根据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而个人消费者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场景二】
B公司近期收到供货方的发票,财务人员发现其中有数份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这些发票是否合规?
● 解答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场景三】
C公司财务人员在检查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时,发现发票的字迹模糊,有的甚至看不清项目内容和金额。随即,退回供货方,要求其重新开具。供货方也纳闷,只是字迹模糊而已,这发票就不能用了吗?
● 解答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场景四】
D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销售货物种类较多,客户有时会以各种原因要求变更商品品名。发票的品名是可以想怎么开就怎么开吗?
● 解答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随意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据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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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0 0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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