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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与素不相识的刘某发生口角后,见刘某驾车离开,我当即驾车追撵。刘某见状,在市区道路上加速狂奔,因车速过快,车辆失控冲向人行道,造成2名行人当场死亡。我与刘某均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判处刑罚。请问,我与刘某属对立双方,事先根本没有共同犯意联络,怎么会构成共犯?
读者 吴先生
吴先生: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对共同犯罪的发生具有共同、一致的故意,至少二人以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故意可在实施犯罪前通过预谋、商议等明示方式形成,也可在犯罪过程中通过经验、习惯等默示方式形成,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
“希望”即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共同犯罪人所求;“放任”要求共同犯罪人对自己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理解,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态度。
此案中,尽管你和刘某互不相识,且属于对立双方,事先不可能有过意思联络,但你与刘某在犯罪过程中形成了默示的共同犯罪故意。
你明知自己驾车追撵刘某的行为不仅可能给其造成心理恐慌,影响其正常驾驶,而且有可能对不特定的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危害,却我行我素追撵,意味着你对自己及刘某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
刘某发现被你追撵后,超速竞驶,对潜在危害主观上也持放任态度。你们双方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心态是共同的,如果没有你追撵,刘某也不会为摆脱你而加速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你与刘某实施了相同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你二人高速追逐竞驶,客观上造成了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双方的行为方式相同,互为因果,侵犯的法益亦相同,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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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3 04: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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