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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5月27日下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涉及抚养费纠纷、健康权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
去年9月,大渡口区一幼儿园的老师带领谭某(5岁)等同学去幼儿园室外广场自由活动。
期间,六岁的钟某在玩耍时,不慎将谭某推倒受伤。随即,谭某经送医救治。经医院诊断,谭某为牙龈裂伤、创伤性牙脱位及上唇系带裂伤。
调取的监控画面显示,幼儿园教师组织谭某所在班级进行户外活动时,现场秩序长时间处于较混乱状态,教师未对学生的推搡等行为进行必要的告诫和制止。
今年1月,谭某与其监护人将幼儿园、钟某、钟某的监护人一起告上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若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幼儿园组织谭某所在班级进行户外活动时,现场秩序长时间处于较混乱状态,教师未对学生的危险行为进行必要的告诫和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钟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幼儿园一次性赔偿谭某28000元,钟某监护人一次性赔偿谭某2000元。
随即,幼儿园、钟某的监护人当场履行了协议。
法官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不能辨认或者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对他们的保护应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即不折不扣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孩子的监护人在尽到监护职责的同时,需与幼儿园保持沟通,形成家、园教育合力,共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编辑:杨虹责编:林祺,吴忠兰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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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8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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