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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王嘉)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工作指引(试行)》,鼓励和引导试点市(区)探索通过“先投后股”方式,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先投后股”是指先期以科技项目形式向企业“投”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科技成果 “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二次开发”。在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投入的财政科技经费转换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形成财政资金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支持对象为聚焦试点市(区)主导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三项改革”科技成果在试点市(区)内转化落地的科技型企业。“先投后股”项目应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
各试点市(区)可委托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投资平台作为投资主体,定位为“科技成果转化合伙人”。在“先投”阶段,财政科技经费以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拨付至投资主体,再由投资主体将资金投入被投企业。在“后股”阶段,当触发转股条件时,根据投资主体与被投企业的约定,该笔资金性质转化为投资资金,由投资主体持有被投企业相应股权。
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市(区)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实行专款专用。省科技厅将“先投后股”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原则上按照试点市(区)实际出资的1:1比例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试点市(区)发布项目征集通知,会同投资主体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试点市(区)组织相关专家评估论证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方向和行业前景等,出具评审意见。投资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市值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开展资助意向谈判。项目经试点市(区)研究确定立项后,由试点市(区)、投资主体与项目承担企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资助金额及方式、实施周期、股权转化及退出等事宜。
在项目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股权转化条件后,试点市(区)会同投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承担企业开展股权转化,并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试点市(区)确定股权持有主体。转股后,由试点市(区)持股主体委托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持股管理、股权退出等工作。未达转股条件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或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后,按照适当收益原则,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和清算等方式退出。
股权退出后形成的资金,除支付投资主体必要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比例不应超过所在地私募基金市场平均水平,且应建立相应激励机制)支出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投资主体交至“先投后股”资金池,滚动使用,形成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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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5 0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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