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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李欣 通讯员 杜永宏 王群 菏泽报道
案情速览
低价诱惑:2023年11月,孙某夫妻经“老牌连锁中介”山东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一套低于市场价近30%的“抵账房”。
连环付款:短短3个月内,二人按中介员工张某指令,先后将55万元购房款全部打入其个人账户;中介仅出具1万元中介费收据。
房财两空:交房时发现房源系林某伪造公章、虚构的“空中楼阁”。林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刑事判决责令其退赔55万元,但林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
诉至法院:孙某夫妻起诉中介,要求返还1万元中介费并赔偿55万元损失。
终审结果:中介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33万元;中介费1万元已折抵,不再退还。
裁判要旨
中介对“抵账房”负有高于普通二手房的实质审查义务,仅核查“在售状态”不等于尽到审慎义务。中介员工擅自代收代转全部房款,违反合同关于“资金监管”的约定,构成重大过错。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被害人未获退赔部分,可依据中介过错另行主张。购房者明知“低价”仍交易,仅负一般注意义务,不构成“自甘风险”,可适当减轻中介责任,但不宜过重。
典型意义
1
给买房人的警示
“抵账房”“内部房”往往是诈骗高发区,价格低得离谱,风险一定高得离谱。任何款项必须打入银行监管账户或合同约定账户,拒绝私人账户收款。
务必核实“源头”:
有证房——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拉产调;
无证抵账房——必须到开发商处确认“抵账协议”真伪并加盖公章。
2
给中介行业的警示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对无产权证的房源,仅在网上查“可售”远远不够,必须留存与开发商核实的书面或音视频证据。资金监管是生命线。擅自代收、转付购房款,一旦出事即被推定存在重大过错。格式免责条款(“因卖方违约中介不担责”)违反《民法典》第506条,属无效条款,切勿再写。
3
给司法实践的参考
刑事退赔程序终结,不影响被害人向其他过错主体提起民事诉讼;是否“重复受偿”,应在执行阶段统筹处理,而非驳回诉请。
责任比例:中介重大过错(未核实源头+违规转款)→主责60%~80%;购房人一般过失(仅未再核实)→次责20%~40%。
互动问答
中介赔偿后,林某以后有钱了,购房人还能再申请执行刑事退赔吗?
可以,但须扣除已获中介赔偿部分,避免双重受偿。
如果购房人自己把钱直接打给卖方,中介还赔吗?
若中介已尽房源审核义务且未代收房款,一般可免责;反之仍可能因审查不严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金句
“中介不是‘信息搬运工’,而是交易安全‘守门人’;门没守住,就要对后果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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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9-15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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