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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多亏检察机关的支持和帮助,我的损失终于有人赔偿了。”近日,史大妈给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致谢电话,她郁结在心中的这口气终于顺了。
2021年3月的一天晚上,史大妈在某商业广场门口不慎被电缆线绊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事后,史大妈向广场管理方某管理公司提出赔偿。管理公司表示,事故发生的那块场地已租赁给某文化公司;某文化公司则提出,事发时他们已将那块场地租给某咨询公司,电缆线是由某咨询公司为开设展厅临时铺设的。
史大妈多方奔走,四处反映情况,但因事故责任主体不明、赔偿金额协商未果等原因,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
2022年7月,史大妈向鄞州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办案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发现事发时场地活动的实际运营者是与某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某传媒公司。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案件涉及多个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建议史大妈向法院申请追加缺漏的被告,同时申请调取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以证明其受伤经过及受侵害事实。
此外,检察官发现,史大妈主张的赔偿款中包含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项目,遂向其耐心解释:因史大妈已退休,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在外务工,法院对退休人员主张误工费一般不予支持;而精神损失费则是在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故法院判决的结果可能与其主张的金额存在较大差距。经过多次释法说理,史大妈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某传媒公司系案涉场地活动的运营者,其在案涉广场临时铺设电缆线,未在周围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史大妈所受损害存在过错;同时,史大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被绊倒前,行走速度较快,未注意观察前方地面情况,其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后果亦存在过错,故传媒公司对史大妈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史大妈损失共计6892元。
一审判决后,史大妈未上诉,传媒公司也即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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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6 09: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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