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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构成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构成要件诸要素组成犯罪构成,其中“行为”是最重要构成要件要素之一。无行为就无犯罪,不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不可能评价为犯罪行为,重视行为,判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先从判断行为属性开始。
【简要案情】王某因向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发现张某在王某处嫖娼之事,后二人因卖淫嫖娼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张某怀疑其违法行为系王某向公安机关揭发而被发现,故怀恨在心。
一日,张某给王某打电话自称某派出所民警,核实王某信息,后张某到王某家中,要求对其进行检查,王某信以为真,并将张某带至家中卧室,张某以检查身体为由要求王某脱下裤子并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察觉后询问张某是否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得到肯定回答后,王某考虑其民警身份,同时出于达到日后逃避检查及为自己行为提供方便的目的,遂同意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在公安机关又一次检查时得知张某不是警察,遂报警(案例源自中国检察官)。
本案中,张某冒充警察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观点如下:
张某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行人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保护法益为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已决定权。
本罪构成要件内容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状态,进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据此,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是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即强奸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要素。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与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系表面关系,如果行为人不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或暴力程序达不到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这样的行为不是强奸行为,因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而不构成强奸罪。
在被害妇女动机被骗的情况下,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之所以不构成强奸罪,是因为妇女在动机被骗的情况下,在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时,基于被骗情况下的自愿,行为人不会通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性有关系。
如本案,王某考虑其民警身份,同时出于达到日后逃避检查及为自己行为提供方便的目的,遂同意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就是因王某动机被骗,使得张某与其发生性有关系时,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而不构成强奸罪。
本罪的责任要素为故意,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
综上,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张某涉嫌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牟取非法利益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招摇撞骗行为的对象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以及非财产性利益。实践中,行为人骗取财产利益、财产性利益较为常见,非财产性利益包括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如果出于与对方保持恋爱并发生性关系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当行为人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时,可能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在骗取非财产性利益如骗色时,由于非财产性利益是不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因此,只能构成招摇撞骗罪。
就本案而言,张某假冒警察骗取王性的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
本案中,张某假冒警察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基于动机被骗,使得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而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权威和正常履职活动和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信任,其行为侵犯了招摇撞骗罪的保护法益,因此,本案中,张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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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9-02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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