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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5月27日电 27日,中消协发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3)》(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对于直播电商领域,年度报告提到,直播者及相关主体的责任问题待厘清。
年度报告指出,由于直播行业的高速迭代性和产业链复杂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应对管理需要时仍存在不足,直播电商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依然屡见不鲜,成为直播带货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阻碍。
一是直播者及相关主体的责任问题待厘清。直播电商运作机制复杂,商品或服务的整个推广销售链条参与者众多,涉及的主体有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供应链合作者等等,运作机制日趋复杂,切片直播等经营模式不断创新。尽管《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该领域的基本问题作出规范,但在直播带货相关行为主体法律属性界定、责任认定的问题上依然存在盲区。
一方面,电商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主体及其连带责任尚未有明确的认定和划分。另一方面,直播平台方在内容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承担仍存“堵点”。直播电商平台同时肩负着对“商家”和“消费者”的双重责任,众多有关直播管理的政策文件都对直播平台的义务和责任作出规定,然而实践中涉及平台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然是一大难点。比如,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但是,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并没有意识到是不同平台,而仍然凭借着对原平台的信任继续进行消费,这其实是原平台和所跳转平台之间的一种营销方式,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
二是部分直播存在数据造假的问题。直播间的用户访问量、观看量与直播曝光度、成交金额直接相关,许多直播间为了提升人气、抢占市场份额,故意制造虚假数据。以这种“刷人气”“刷好评”“刷销量”的方式营造虚假“爆款”,不仅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倾向,更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还有一些商家通过“商品秒杀”等虚假活动进行引流、雇佣水军制造爆款、抢单假象、虚构商品库存数量等各类套路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流量指标造假在直播电商行业已形成灰色产业链,一方面是商家、刷流量机构、电商平台分属不同地域,监管等部门跨地域管理和执法存在难度;另一方面,高流量、高销量能给电商平台带来热度和人气,作为利益共同体,平台自觉管理的主动性不足。
三是部分直播营销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问题不容乐观。由于直播平台营销模式出现时间短,一些政策和文件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加之,由于直播平台涉及的链条长、主体多、法律关系比传统的平台更复杂,导致部分直播营销中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产生懈怠、侥幸心理,进而出现营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是少数直播营销中低俗“带货”污染网络生态。为了博眼球、刷流量、挣快钱,一些头部网红主播或者其他直播营销人员以另类出格的装扮、恶俗粗鄙的话术不断挑战公序良俗,助长畸形审美、流量至上、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
五是元宇宙营销中蕴藏着对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潜在危险,需要引起重视及预先防范。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部门发布《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将推广沉浸交互的生活消费场景作为重点任务之一进行了规定。元宇宙营销是一种相对较新的经营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全新的、沉浸式购物体验。但是,应该看到,元宇宙营销中暗含着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的风险。具体来说,元宇宙的应用离不开各种智能穿戴设备,长时间的设备穿戴和接口接入会给用户身心带来伤害,需要关注消费者数字成瘾等不良后果。元宇宙营销还存在着侵害消费者个人权益的其他可能性,例如利用元宇宙营销进行投机、炒作、非法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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