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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26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大亚湾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西区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大亚湾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西区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惠州大亚湾峰纪烟酒购销部(经营者:张学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1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洋酒协会一同对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三远怡和园18幢一层103号铺的惠州大亚湾峰纪烟酒购销部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于该店内发现有若干经初步鉴定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其中有“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00ml,52%vol)”2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500ml,52%vol)”2瓶、“天之蓝绵柔型酒(480ml,52%vol)”3瓶、“海之蓝绵柔型白酒(480ml,52%vol)”4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3L,40%vol)”1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1.5L,40%vol)”1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1L,40%vol)”1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700ml,40%voll)”2瓶、“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1.5L,40%vol)”1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3L,40%vol)”1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1.5L,40%vol)”1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700ml,40%vol)”4瓶、“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700ml,40%vol)”2瓶、“HennessyXO(e1.00L,40%vol)”1瓶、“HennessyVSOP(e1.00L,40%vo)”1瓶。经相关机构鉴定证明,上述酒类除“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700ml,40%vol,瓶身编码:L029403007831)”外,其余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是当事人于2021年8月底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处购进的,其无法提供上述酒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证照及联系方式等材料,且当事人未建立进出货台账。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商品价格标签,上述涉案酒的违法经营额为23034元。
二、处理结果
最终,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事实。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一、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26瓶;二、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三、典型意义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我局深入开展打击假酒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案件,取得了有力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全大亚湾区域酒类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酒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执法人员事前对辖区内酒类商行进行摸底,认为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风险,便联络酒类打假人员一同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经酒类打假人员初步鉴定,当事人存在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类的违法行为,大亚湾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对涉案酒类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后经鉴定,当事人所售酒类果真为假冒伪劣商品。
本案的办理启示我们应当多向酒类打假人员学习鉴定假酒的相关知识,日常检查时多对酒类商行进行摸底,如发现商行疑似销售假酒,便尽快联系酒类打假人员一同前往经营单位检查,甚至时间长了,执法人员判断更为精准的情况下,可直接对经营单位立案,并将涉案酒类进行鉴定,最后依据鉴定结果对经营单位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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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6 1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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