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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程凌润 见习记者 徐晓磊
10月18日,记者在济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将施行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明确,济南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预留交通换乘场站、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
该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应当分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符合名泉保护总体规划”。
同时,条例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配套设施、交通衔接等规划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据了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济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将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以及专家论证作为重要环节,将泉水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报批前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汛防洪、人民防空等要求,与城市建设、人口分布、空间布局、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
条例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控制管理,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预留交通换乘场站、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同时,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具备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设计等情况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其上方土地使用权”。
此外,条例规定“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停车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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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8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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