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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王永战
1月24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评选结果揭晓。其中,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入选。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1. 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案
2.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3. 全国首例保险公司重整案
4. 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
5. 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
6. 周焯华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案
7. 某餐馆涉冷食类经营许可行政处罚案
8. 涉充电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9. “铁马冰河”非法经营案
10.盗割“古楠木王”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蜜胺”又名三聚氰胺,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可广泛应用于塑料、纺织、电器、医药、阻燃新材料等行业。四川某化工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共同享有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四川某化工公司同时拥有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系统技术秘密。尹某某曾任北京某科技公司工程师和四川某化工公司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系上述专利发明人之一并参与有关技术秘密研发。山东某化工公司为建造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线,与宁波两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宁波两公司分别提供技术和施工设计。宁波两公司从尹某某处非法获取了包含专利技术方案及其他技术秘密形成的技术包,请尹某某帮助修改相应技术图纸并给予高额报酬,在生产线建设过程中尹某某多次前往山东某化工公司施工现场排查问题、提供技术指导。2014年4月一条生产线进入试生产,至2020年5月山东某化工公司利用该条生产线生产、销售蜜胺产品的合理利润在2.57亿元至4.36亿元之间。四川某化工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就此在广东和四川两地法院分别提起专利侵权与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专利侵权案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某化工公司与宁波两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技术秘密案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某化工公司在内的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两地一审法院均判令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赔偿诉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求,判令限期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四侵权人全额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18亿元。
入选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关联案件。专利案二审改判赔偿金额1.2亿元,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判赔数额最高的专利侵权案;技术秘密案二审改判赔偿金额9800万元,是法庭继2021年“香兰素”案判赔1.59亿元后再次针对技术秘密侵权作出的高额判赔。同时,两案通过积极探索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和范围,责令被告限期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大型侵权生产线,以体现停止侵害的彻底性,有效制止侵权和保护知识产权。案涉权利人分别为中外合资企业、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作为侵权人之一山东某化工公司为具有国资背景的上市企业,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有力保护、有效保护、平等保护的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理念。
案件详情
判赔2.18亿!总工离职泄密专利
四川金象诉华鲁恒升等侵权案历时9年胜诉
2023年4月,位于四川眉山市的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象公司),许多员工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历经9年的努力和艰难诉讼,四川金象公司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等四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案和侵害技术秘密案终审获胜。
最高人民法院3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中明确提到,在上述蜜胺(别名三聚氰胺)生产相关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中,最高法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获取的两份《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 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 号)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华鲁恒升等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等侵权方,向权利人(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有关发明专利相关损失和费用1.2亿元,赔偿有关技术秘密损失和费用9800万元,共计2.18亿元。
同时,最高法还要求华鲁恒升等企业立即停止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的使用侵害,包括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
最高法表示,两案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系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决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
记者获取的两份判决书显示,上述两案分别是——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象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烨晶)诉山东华鲁恒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公司)及尹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四川金象诉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最高法披露的案情显示,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四川金象公司亦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针对华鲁恒升公司等四被告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四川金象公司亦针对上述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法院一审分别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均判决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有关损害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两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诉。最高法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 号)显示,原审法院综合上述多种计算方式,确定华鲁恒升公司在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合理利润在2.57亿到4.36亿元之间,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最高法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遂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同时,要求华鲁恒升等企业立即停止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的使用侵害,包括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
最高法资料显示,权利人四川金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北京烨晶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华鲁恒升公司系国有上市企业。
四川金象公司的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如何外泄的?
相关判决书上载明,2021年眉山中院曾做出刑事判决:“2006年7月1日,尹某某与烨晶公司(即本案北京烨晶公司)签订工作合同及保密协议,任烨晶公司项目工程师,被派到玉象公司(即四川玉象蜜胺科技公司,四川金象下属公司)工作,历任玉象公司总工程师、技术中心主任,负责三聚氰胺项目工程和生产运行管理,任职期间掌握公司三聚氰胺生产的核心技术秘密,后尹某某擅自离职后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给四川金象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尹某某犯侵害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对尹某某的违法所得95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判决书还显示,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亦曾陈述尹某某在被诉侵权生产系统制造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尹某某曾在四川金象公司、相关公司出任总工程师,非法持有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三聚氰胺项目的全套图纸,其在明知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为华鲁恒升公司设计被诉侵权生产系统的前提下,仍将能够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设备相关部件图纸和技术资料提供给宁波厚承公司和宁波设计院公司,并到华鲁恒升公司的生产现场帮助解决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对华鲁恒升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之后,华鲁恒升公司利用此项技术生产产品,并销售。
体现对内资、外资、国企、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化肥、化工、热电、气体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是全国化工综合效益百强和山东省200家重点企业集团之一,产品涉及化肥、化工、热电、气体四大系列,同时提供发展规划、工程设计、项目管理、装备制造、开车培训等产业化服务。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销售三聚氰胺、硝基复合肥、水溶肥、硝酸铵、双氧水等化工原料和化肥产品为主营业务,位列2022石油和化工(综合类)500强(第145位)、肥料企业销售收入50强(第13位)、2022四川省制造业100强(第50位)。
最高法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四川金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北京烨晶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华鲁恒升公司系国有上市企业。两案裁判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本案有关共同故意侵权及全部连带责任的认定、赔偿额计算的考量因素、停止侵害责任中销毁侵权载体的处理方式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四川金象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案,自2014年7月至2022年底,历经3次管辖权异议诉讼、5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2次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等艰难过程,最终赢得了胜利,不仅让四川金象公司获得可观的经济补偿,还让侵权人受到应有惩罚,对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来源:综合最高人民法院 央视新闻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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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5 17: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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