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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秦都市报
恋爱期间发红包送礼物算不算彩礼?
未央法院适用“彩礼新规”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
本报讯(记者 文晨)“520”发红包,过生日送礼物……恋爱期间的情侣少不了这些涉及金钱的往来,感情破裂这些往来算“彩礼”吗?需要返还吗?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彩礼新规”。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彩礼新规”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史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恋爱期间,赵某在节日、生日时多次向史某支付红包共计1万余元,在双方登记结婚前,赵某按照当地习俗向史某给付现金彩礼18.8万元,并购买价值3万余元的“三金”首饰。后由于夫妻矛盾,赵某搬离住所,分居至今。史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其返还全部彩礼、“三金”首饰及在恋爱期间支付的红包,双方分歧较大,且存在对立情绪。
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及双方婚前所在地风俗,认定赵某以促成双方结婚为目的给付史某18.8万元与购买“三金”首饰为彩礼。但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事实,同时考虑彩礼数额已近给付彩礼一方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的情况,认定为彩礼数额较高,应予以返还,最终判决史某返还赵某彩礼9万元。而双方恋爱期间赵某向史某在节日时给付的红包不属于彩礼范畴,对于赵某要求史某返还的诉请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恋爱期间涉及金钱的往来,哪些算彩礼?婚姻破裂彩礼要不要返还?到底该返还多少?法官介绍,根据“彩礼新规”,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这些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彩礼返还则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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