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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本报讯(记者陆增安通讯员苏灵艳梁梦妮)申请执行人何某被多家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他又想将全部债权“无偿”转让给他人,这必将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就碰到这样一起案例,当事人杨某以受让债权为由,向江南区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被驳回。
“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我,为什么不行?”原来,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在法院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南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与杨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全部债权转让给杨某,并在某报上刊登了相关债权转让《公告》,但双方未就债权转让对价进行约定。之后,杨某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何某被多家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何某债权转让给杨某,但双方并未就债权转让的对价进行约定,也未实际支付对价,属于“无偿”转让债权。申请执行人何某有多个案件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说明其有多个案件作为债务人,此种情况下,其无偿转让债权意味着其在本案中获得的执行款将不能用来履行其在其他案件中的债务,必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申请人杨某关于变更其为何某与南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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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8 05: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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