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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索赔近3年 何时才能拿到钱
法官提醒: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劳务合同,留存好相应劳动记录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通讯员 郑娟丽
“我已经为讨要这笔钱跑了近3年,要不到赔偿费用,我就一直打官司……”
案情
2020年,陈某受周某雇佣务工,双方口头约定了每日劳务费标准。不料几天后,陈某左手第4指便受伤骨折,他便向周某讨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历时近3年索赔无果,无奈之下,陈某诉诸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
承办法官梳理了案件材料后,立刻与周某取得了联系,听闻陈某将自己诉至法院,周某表示,“我和他之前不认识,是其他人介绍他来干活的,他受伤前期我垫付了医疗费。如果他和我协商解决,我可以给付一些费用,但现在既然他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就让他提供相应的证据。”
结果
见调解的条件尚不成熟,承办法官便开庭审理此案。陈某提交的证据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没有书面或者口头协议的证明,亦没有其住院就诊的医疗费等发票,工作期间的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均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陈某证据不足,将面临败诉。考虑到周某并非在内心里完全拒绝调解,态度上有一定的缓和。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背对背调解,并以案释法,向双方当事人普法。
最终,通过承办法官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陈某意识到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并表示如果调解成功,希望周某当庭给付,不想经历漫长的等待。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周某最终同意当庭给付陈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5000元。
“法官,谢谢你们耐心细致地调解、普法,我再也不用来回奔波要钱了。通过这件事,我知道了外出务工一定要注意保护和收集好有效证据,给自己一份保障!”
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引起,需分析各方当事人在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认定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受伤与自己本身状态也有一定关系,且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因工受伤的治疗费用及开销发票,证据不足。而周某虽辩称自己并非雇佣者,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承办法官通过释法说理、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结合本案,法官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劳务合同,并留存好相应劳动记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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