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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一盗窃团伙多次盗窃在建铁路的钢槽、爬模等设备零件售卖,收购者明知是盗窃物仍然多次收购,最终4人均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平与周某珍、罗某多次到瓮马铁路瓮安建设段盗窃钢槽、爬模等设备零件,并将盗窃物拉到黄某禄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售卖,黄某禄明知3人售卖的钢槽、爬模等物品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3970元。
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平、周某珍、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禄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赵某平、周某珍、罗某三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6000元至3000元罚金;判处黄某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盗窃在建铁路设施,不仅会影响铁路建设进度,而且会造成安全隐患。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妄想以盗窃发家致富,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彭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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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2 1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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