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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德州日报
我市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
8类情形“承诺”可替代证明
本报讯(记者石秀秀通讯员栾学成)近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对部分业务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据悉,8类情形可适用,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个人姓名变更登记证明;小微企业承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通过有亲属关系证明的亲属互相证明,放弃继承的一方可以承诺);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地产被继承人死亡年龄为80岁以上且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情况在死亡库中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实施告知承诺制);抵押人死亡证明;预购人死亡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存在于同一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所列8类不动产登记事项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该事项所需要的承诺事项,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依据该书面承诺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应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对申请人后续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时,不再享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便民利民政策。申请人违反承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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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5 13: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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