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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遗产继承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虽然法律对遗产继承有明确规定,但因为受到诸多农村风俗的影响,大多数对丧偶儿媳和外嫁女儿遗产继承权发生异议,甚至进行剥夺。
以风俗来分配遗产的方式显然与法律相悖,也容易引发纠纷,造成家人之间关系紧张,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到底该如何解决呢?近日,山西阳泉市郊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一起来看看来龙去脉。
刘春花与老伴何有财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结婚,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何琳琳,长子何壮壮,次子何洋洋。经过半生打拼,何有财与刘春花先后在家庭原住址修建了三眼窑洞。
后来何琳琳嫁到外村,何壮壮结婚后自行修建了一眼窑洞和一间大厨房。为了帮补弟弟,何壮壮还和何洋洋共同另行修建了一处小厨房,何洋洋结婚后一直使用。这样的家庭规模在当地来说也算是大户,在外人眼里,何有财老两口应当是享清福了。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不过世上有多少幸运,就有多少遗憾。正当好日子来临时,何有财因为积劳成疾因病去世,此时刘春花也逐渐步入老年。经过三姐弟商议,母亲刘春花由何壮壮和何洋洋轮流照顾,家庭财产并没有明确分割。
这种家庭模式其实广泛存在于广大农村,因为在很多人的心目中,娘在家就在,除了很忤逆的子女,一般都不会提前瓜分财产,这也是人们津津乐道的传统美德。就这样,一大家人一直平静地过了十余年时间。
在此期间,刘春花一家经历了农村的各种变化,也在社会发展中收获了红利,因为离主城区较近,刘春花家的土地部分也被征收,也给刘春花留下了存款若干没有分配给子女。
但何壮壮在劳动奔波中没有熬过母亲,最终先于母亲刘春花去世。刘春花饱尝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之余,欣慰的是大儿媳吴美芳并没有因此放弃对刘春花的照顾,丈夫虽然不在了,她还是与小叔子何洋洋一起承担起了赡养老人的责任。
这样的日子又过了好几年,刘春花因为年事已高等原因去世。因为刘春花事先并未明确自己名下财产归属问题,那么,她的房产和存款便演变成为遗产。这时候,因为家庭人员关系的变化,给遗产分配带来了难题。
部分家庭成员认为,大儿子何壮壮已经去世多年,大儿媳吴美芳与整个家庭已经没有关系,村上也没有儿媳妇继承婆婆遗产的规矩,吴美芳不应当继承遗产。大女儿何琳琳外嫁多年,虽然偶有回家探望照顾父母,但按照农村风俗也不应当继承。所以刘春花的遗产应当由小儿子何
洋洋与
子侄们进行分配。
这种说法在当地农村风俗来讲并没有问题,但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作为直接受益人的吴美芳与何琳琳均觉得损害了自身利益,特别是何琳琳更是不服这种说法和分配方式,并一纸诉状将弟弟何洋洋告上法庭,要求与其共同分割母亲遗产。
如何判定本案,虽然有一定难度,但只要抽丝剥茧认真分析,也能将之间的法律关系弄清楚。首先要认定的是刘春花遗留的财产中哪些属于遗产,哪些属于家庭成员个人财产,这样才能使遗产分配更加公平,也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刘春花的遗产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房产和存款。对于存款,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风俗上来说都不应当有异议,因为在刘春花生前所有的存款都应当认定为刘春花的个人财产,如果要印证刘春花存款中有他人部分,必须进行举证来进行分割,但一般情况下,个人名下的存款均视为个人财产,应当纳入遗产进行分配。
刘春花的房产显然是具有争议的,从房屋修建时间和过程来看,刘春花和丈夫何有财生前修建了三眼窑洞,大儿子何壮壮自行修建了一眼窑洞和厨房,并和弟弟何洋洋共同修建了一所小厨房并由何洋洋使用。
从上述情况来看,其中三眼窑洞应当为刘春花老两口的共同财产,而另外一眼窑洞和大厨房应当属于何壮壮与其配偶吴美芳所有。小厨房虽然是兄弟两人共同建设,但实际使用者是何洋洋,且系结婚之用,应当属于何洋洋所有。如此一来,可以确认刘春花的遗产应当是三眼窑洞和存款。
明确了遗产总额,接下来就是分配问题了。我国民法典对继承做了明确规定,虽然本案发生时间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但依然有继承法规予以规定。实质上也是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裁判的,从法理上来说并无明显不同。
我国关于继承的法规明确规定了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被继承人尚在人世的,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其财产在法律上叫“赠与”,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必须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但在分割遗产时,必须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而子女也包括养子女。
法律还规定,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还包括一个问题,那就是继承人意外的被继承人,如承担了赡养责任的儿媳或女婿,是否能够继承的问题。
这一点在继承法规上其实也是十分明确的,只是很多人容易忽略。那就是,对继承
人以外
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里就包括了尽到赡养义务和扶助义务的其他家庭成员儿媳或者女婿,甚至可以包括没有血缘亲属以外存在扶养事实的其他人。
从本案来看,何琳琳、何壮壮、何洋洋均系刘春花与何有财的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为何壮壮已经先于被继承人刘春花死亡,其子女应当代位继承。可见,对何琳琳的继承问题以风俗予以质疑显然是不合法的,对何壮壮一家人的继承关系的否定也是极为不妥的。
那么,吴美芳作为儿媳,能否继承婆婆刘春花的遗产呢?从法律角度来说,吴美芳不是刘春花的法定继承人,但可以认定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从本案事实来看,吴美芳在丈夫去世后,依然按照此前约定与何洋洋轮流赡养婆婆刘春花,也是可以分配适当遗产的。
由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成见太深,经过多次调解均未能成功。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何琳琳、吴美芳、何洋洋以及何壮壮的子女共同分割刘春花与何有财的遗产。本案现已履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从多角度保障的农村家庭女性成员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孝老爱亲善良风俗的一种法律支持,何琳琳作为外嫁女,但其继承权不能剥夺。而吴美芳虽然是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在丈夫去世后依然承担了赡养婆婆的义务,应当合法取得婆婆的部分遗产作为补偿。
农村这样的大家庭实质上还是相当多的,老人在世的时候由大家共同赡养,但在老人去世后,遗产分割首当其冲的会提上家庭议事日程。其实最好的办法是老人在世时就分割清楚,但很多老人并不想这样做,原因之一就是害怕因为分配不均反而使自己的老年生活陷入尴尬境地。
但作为后辈,在遗产分割上一定不要强势,毕竟这是有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行为,也不能故意或非法剥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这样做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也会给亲情造成严重伤害,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恐怕亲情再难修复,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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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12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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