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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打算离婚,目前已处于分居状态。除现有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我丈夫出版了两本著作,应有相应版税收入。请问,分居多久才符合离婚的条件?分居期间的版税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我无法了解相关合同的具体内容及版税具体金额,该怎么办? 读者 林女士
林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该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除外;其他应归共同所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著作版税收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你丈夫对于出版合同和版税的具体情况予以隐瞒,你可委托律师依法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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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9 1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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