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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周口日报
聂某与徐某都是郸城县某乡村民,两人是多年的邻居,后因在胡同内排水的问题,他们发生了矛盾。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双方向郸城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委派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到现场进行核查求证、听取双方的陈述后,调解员了解到,聂某与徐某以前关系不错,这次纠纷不是积怨,两人的矛盾点在于徐某将自家物品堆放在胡同里,聂某心里不高兴,但碍于邻里情面不便明说,便将污水排放在胡同里,以此表达不满。
调解员将双方叫到一起,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在调解员的努力下,聂某与徐某都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聂某今后不得将污水排放到胡同里,徐某不得把自家物品堆放在胡同里,双方今后不能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2.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协议的一方承担。
邻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从邻里人情的角度出发,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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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30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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