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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承德日报
案例分析:
董某原本在一家化工厂从事产品包装工作,由于化工品挥发出来的气体对身体有害,董某就在暑期换了份工作。由于在包装、组装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董某应聘到一家工资待遇都较好的生产装饰材料公司。董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资福利以及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等。然而,到了6月,工厂突然宣布启用夏季时间,将每天的下班时间延长到晚上9点钟,董某等人向企业表示,延长工作时间事前没有经过协商,而且工资待遇都没有变化,这是不公平的。而企业则表示如果董某等工人不满意,可以离职。董某等工人都对此十分气愤。那么请问,未经协商,企业自行延长劳动时间合法吗?
我国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要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有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并且要与劳动者协商。在本案中,装饰材料公司未经协商,私自延长工作时间,还拒绝向生产工人支付加班费用,且在工人质疑的情况下,仍然不改正,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表现。董某等人可以向相关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生产企业及时更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如果想要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工人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还应当支付必要的加班费用。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深度解析:
为保障工人享有合理的休息时间,法律对于工作时间的长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协商一致的结果。如果企业因为生产等多方面原因想要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工人或者工会进行协商,在取得同意的基础上方可实行,这是保障工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保障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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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4 1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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