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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2月18日,福建省药监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案。莆田市涵江华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塑胶)因生产8批次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电子体温计,被责令改正,处罚款3万元。
经查,华丰塑胶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生产了型号规格为“XHF2001”,批号分别为“202209F003”“202210F001”“202212F001”“202212F002”“202212F004”“202212F007”“202212F008”“202212F010”的电子体温计8批次共44264支,货值金额共计237198元,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时,仅在机身上喷码批号、“S/N”(序列号)、“PD”(生产日期)信息,而未附有经注册批准的产品标签。同时,华丰塑胶生产的上述产品所附《电子体温计使用说明书》中未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上述事实,有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报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通报医疗器械违法线索的函》、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关于省级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发现一批次电子体温计风险情况的报告》、华丰塑胶生产的电子体温计说明书、附标签产品与未附标签产品的对比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
近期,福建省药监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华丰塑胶,并告知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华丰塑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福州药品稽查办认为,华丰塑胶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其生产的电子体温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不符合闽械注准20202070506《电子体温计》的要求”,该《检验报告》中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为“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此案案源线索来源时间接近,所反映的为同一主体的相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合并调查处理。此案办理过程中,华丰塑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华丰塑胶存在未附有标签、说明书内容未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等多个违法事实,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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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19 20: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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