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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网约车,停运损失谁来“买单”?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5-01-07 18:59:00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栾海明 通讯员 崔存星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正常维修和真实停运期间的损失该如何认定?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侯娅民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1月,赵某驾驶小轿车与钱某驾驶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第四天,钱某将网约车送至4S店送修,三天后网约车修好离店。保险公司理赔后,双方因停运损失问题协商不成,钱某将赵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赵某赔偿维修期间停运损失每天450元,3天共计1350元。赵某辩称,原告并未提供一年内平均收入证据,无法证明其稳定工资收入,450元每天的停运损失没有依据;原告提供的修车单据显示,修车总工时为7小时,认为停运3天不合理,认定1天比较合适。且钱某第四天才将车辆送修,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赵某驾驶机动车与钱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钱某无事故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对此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采信。经查,赵某驾驶的小轿车系公司所有,赵某为驾驶员。因赵某驾驶的车辆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并无证据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因此应由该车辆使用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因钱某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故对于钱某主张由赵某向其赔偿合法有据的停运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钱某主张的停运损失1350元。钱某要求按照停运时间3天,停运损失计算标准为近三个月收入日平均额按照450元每天计算,并提交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1份、网络交易流水证明1份、车辆维修证明1份、汽车4S店结算单1份予以证实。赵某对钱某主张的停运时间和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均不认可,辩称维修时间应当按照维修工时计算,可认定为1天。法院经审查认为,停运损失是指营运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停运时间可依据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来进行认定,不以具体工时来予以认定。赵某辩称钱某事故发生四天后才进行维修,可能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钱某当庭向本院出示其与赵某的聊天记录,证明系因赵某的原因导致车辆拖延四天进行维修,因此对于赵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对钱某主张的停运时间本院按照3天予以认定。钱某要求停运损失按照450元每天进行计算,证据不足,应参照2023年度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6187元计算停运损失,最终按照955元(116187/365*3)予以认定,由赵某予以赔偿。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原告停运损失955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网约车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也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对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对比普通交通事故案件往往存在停运损失,该类损失是否能依法获得支持、赔偿主体、赔偿的计算标准,一直是案件审理的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但并非所有运营车辆的停运损失都能获得赔偿,只有具备相关运营资质且依法运营的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关于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一般应当是侵权人。关于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网约车等营运车辆主张停运损失的,应当以营运利润作为计算停运损失的依据,在司机无法提供明确具体的收入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交通运输行业的收入标准来确定。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道路参与者要规范安全行使,避免发生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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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1-07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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