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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拟对《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作出修改,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信用管理的相关内容——逾期未缴、欠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将不再把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修改说明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涉及信用管理的相关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因此建议删除。《办法》保留了其它具体举措。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超过拟停放时间、逾期未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在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据悉,为推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此次深圳拟集中修改13项深圳市政府规章中涉及行政复议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部分条文,目前正处意见征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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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5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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