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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海日报
转租土地出问题却拒退转让费
法院对一男子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方晓淦 实习生 莫洪莲)北海一男子将土地转租给他人并收取土地转让费55万元,在得知土地用途存在变数导致合同丧失履行基础后,该男子却拒绝将55万元退还给承租人。目前,法院已依法对该男子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记者从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1年7月28日,莫某将自己从他人处承租的面积约120亩的土地转租给康某励,并由其母亲邹某与康某励签订《土地转租合同》,约定该土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合同签订后,康某励分4次向邹某支付土地转让费共55万元,剩余4万元尚未支付。
事后,康某励了解到其承租土地中大部分地块的用途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余部分地块也因没有合法手续而存在由林地变为耕地的问题,这将导致原先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康某励将该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邹某签订的《土地转租合同》,邹某、莫某退还土地转让费55万元。
该案经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一审和二审审理后,最终二审判决莫某向康某励返还土地转让费55万元;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0740元,由康某励承担27780元,莫某承担12960元。判决书生效后,莫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康某励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莫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定义务,但莫某仍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莫某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证,并依法以案涉执行标的为限,冻结莫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与网络资金账户,依法划拨莫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共3541.8元作为执行案款发放给康某励。
目前,法院已依法向莫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申请执行人康某励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莫某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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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5 12: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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