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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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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既不能超越也不能遗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始终是围绕着诉讼请求进行的。
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首先必须提交一份《民事起诉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就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如今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一般在立案时对《民事起诉状》的要求并不高,许多人在起诉时也不求助律师等专业人员,认为自己写一下就可以立案了。
但我们必须清楚的是,民事诉讼的立案并不是目的,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最后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才是目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既不能超越也不能遗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始终是围绕着诉讼请求进行的。
因此,《民事起诉状》的写作,尤其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就显得极其重要。
笔者认为,诉讼请求的具体明确以及事实理由的写作主要考量以下几点:
一是该诉讼请求是明确的、可以执行的。因为法官在考虑支持诉讼请求的同时一定会考虑执行问题。
比如,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遭遇同事在公司每周例会上发言损害名誉,那么如果原告起诉其侵犯名誉权,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这种情况,可以在起诉状中写明:“由被告在公司每周召开一次的全体职工例会上,当着公司全体职工的面说明其虚构事实损害原告名誉的情况,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是该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有依据的,即事实和理由是支持诉讼请求的。
譬如,原告之所以要求被告在公司职工例会上或者在微信群里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是因为被告就是在公司的职工例会上或者在微信群里散布了虚假事实而损害原告的名誉,这样的诉讼请求就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是事实和理由一定是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材料,而不是可能起相反作用的。
在笔者刚执业时,带教我的律师曾讲过一个真实案件:一名刚入行的律师替当事人写了一份《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元及利息。证据是一份《借条》,借款发生在2年半之前。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当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原告此后找到写诉状的律师要求赔偿,该律师的带教律师为其代理了二审诉讼,经过调解要回了300元,代理一审的年轻律师则自掏腰包赔偿了200元,才了结了这起投诉。
作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确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你写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返还借款,而在事实理由部分却没有注意到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即事实理由部分是和诉讼请求相反的。
四是对于一些所谓的“特殊案件”,在起诉状的撰写尤其是诉讼请求的确定方面需要特别注意。这里所说的“特殊案件”,主要指那些找不到具体法律规定作为直接依据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诉讼请求该不该提出、如何提出,在提出的情况下如何写作事实和理由,这是对代理律师的一个考验。
对此笔者认为,在起诉状中应当大胆提出诉讼请求,并扼要说明事实和理由。因为法院的裁判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适用的情况下,还有以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可能。
这就要求起诉一方在提出诉讼请求时,既要仔细斟酌,有时也需要大胆突破。
只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原则和常情常理,法官还可以通过调解,实质上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如果在诉讼请求中不写出来,不去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法院不会也不该主动帮助原告争取。
五是在诉讼请求不甚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选择性的诉讼请求。比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中的第10个案例——“林某诉张某撤销婚姻纠纷案”中,原告林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宣告婚姻无效;若无效不能成立,则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在结婚登记前有隐瞒其有艾滋病并长期服药的事实,没有告知原告。虽然这依法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但符合可撤销的情形,故判决撤销了婚姻。这是在原告把握不准的情况下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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