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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日报公路路产是保证公路正常发挥作用的物质条件,属于国家财产,其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为进一步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积极联合公路养护部门,持续加大对辖区国省干线公路的巡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侵害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公路沿线群众宣传爱路护路知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公路通行环境。
【案例回顾】
2022年6月2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南宁江南公路养护中心对国道G325线开展巡查执法,发现该线K792+200至K792+800左侧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被砍伐,随即组织开展现场勘验调查。经查,广西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砍伐公路路树48株,损伤路树48株。项目负责人承认,因公司项目建设工期紧,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证也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以便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执法人员向该项目负责人讲解了公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讲清了损毁公路路产的危害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该公司因未经批准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造成公路路产损失,被处以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广西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造成公路路产损失,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处罚款金额1.278万元,同时该公司不能及时完成补种任务,被依法追缴补种所需费用1.213万元。
【执法人员提醒】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是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种植管养的绿化物,可以有效保持公路水土,保障公路通行安全。擅自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且没有及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势必会影响公路安全,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交通执法人员提醒,爱路护路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如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以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如您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请您及时拨打12345投诉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王志鹏 朱梓瑜 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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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0 07: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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