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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刘着之) 据信用中国(湖南)官网显示,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被通报处罚,罚款100万元。
图源:信用中国(湖南)官网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30日,(湘长浏)应急罚﹝2023﹞政策法规科-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显示: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2022年7月4日16时35分左右,位于浏阳市葛家镇新宏村和平组的浏阳市葛家乡正明养殖场(由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养殖场进行生猪养殖)的1号粪污处理池在粪污处理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的触电淹溺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5万余元。
经长沙市人民政府“7.4”事故调查组查明:湖南新五丰作为生猪养殖粪污处理 (有限空间作业) 项目发包方,虽与承包方(正明养殖场)以环保运营的方式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但未在协议中明确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 指导管理、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等职责,规避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职责;未依法履行发包单位的主体责任,未对承包方的有限空间作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以包代管,只包不管,一包了之;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的指导、协调、管理,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承包方存在的安全生产主体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严重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有效督促整改。
经深入调查,湖南新五丰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未能充分发挥国有大企业安全生产的标杆示范作用,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系统性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有效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行业系统尤其养殖业较普遍存在的沼气池、化粪池、饲料仓等有限空间面临的中毒、缺氧窒息、粉尘燃爆、高处坠落、淹溺、触 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坍塌、掩埋等风险认识不足,对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评估、辨识、建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级分类管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风险问题重视不够,抓早抓小、抓小防大的意识不强。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不完善。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未能覆盖从主要负责人到基层作业人员的全岗位、全环节、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不相符、不匹配,规章制度和执行落实“两张皮”,流于形式;职责不明晰、责任落实不力,管生产管安全不到位、管业务管安全不落地成了一种较普遍的现象。
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不健全。未明确设置专门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而是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放在公司办公室,仅明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专员)1 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要求不相符;安全生产管理“人少质弱”的问题较严重,安全管理效能层层衰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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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5 1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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