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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鄂州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章路、杨凌云)近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了一起轻伤型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张某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及能力,遂第一时间与被害人及张某家属取得联系,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被害人表示若民事赔偿到位可以谅解嫌疑人,双方之前虽自行数次调解,但因赔偿数额悬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突破这一难题,承办人坚持为民服务,决定适用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办法(试行)》办理此案。通过认真释法说理,最终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落实到实处,充分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不批准逮捕的同时,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使用非羁押人员电子监管平台对张某进行监管,随时查看张某实时行动轨迹,不定时要求张某视频打卡,上报日常动态。
据悉,2022年7月,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等5家单位,探索开发了“非羁押人员综合监管平台”,有效解决了非羁押人员监而不管的问题,既保证了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保障了嫌疑人在监管下回归正常生活。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共有效监管368人,无一人脱管漏管。该平台的搭建及使用,是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行非羁押诉讼,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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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0 1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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