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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讯(记者 万承源)南京某菜馆在门头字号上“碰瓷”知名餐饮商标“宴遇”,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000元……这是扬子晚报记者4月20日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的一起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四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其中有一件南京某菜馆在门头字号“碰瓷”知名餐饮商标“宴遇”,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厦门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从事餐饮服务,多年来其经营的餐厅在各种评比中获得不少荣誉。该公司注册了“宴遇”系列商标,对这些商标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处于有效期内。上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均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酒吧等。
该公司发现,南京市江宁区的一家菜馆门头招牌为“宴遇某夏”,店内餐桌纸巾盒、点餐卡、订餐卡等位置也均印有“宴遇某夏”文字,消费账单上则印有“宴遇某夏烤全羊(江宁店)”。经比对,这些文字与厦门某公司所持有注册商标中的“宴遇”文字相同,仅在字体方面略有差异。为此,厦门某公司将对方诉至江宁法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均是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存在较高的重合,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被告商户名称的字号部分为“宴遇某夏”,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为“宴遇”二字,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不当利用了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成立于2011年,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对“宴遇”品牌应具有比其他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对其权属和原告在先使用情况等尽到必要的审查,并在登记字号中做到合理的避让。
据此,江宁区法院一审依法酌定由被告南京“宴遇某夏”菜馆赔偿原告厦门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0元。南京“宴遇某夏”菜馆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据介绍,通过模仿、使用他人字号达到市场混淆之效果是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虽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将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但仍然有违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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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1 05: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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