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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海日报 本报讯(记者 方晓淦)北海一女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被交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在法院判决该女子支付伤者相关费用后,其却迟迟未履行赔款义务。目前,法院已依法向该女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记者从海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1年12月21日下午5时30分左右,李某玲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宁某鑫,沿吉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吉林路与科绣路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由蒙某敏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李某玲负事故主要责任,蒙某敏负次要责任,宁某鑫无责任。
当晚,蒙某敏因左下肢疼痛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就诊并进行消肿止痛等治疗。2021年12月28日,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蒙某敏存在左侧胫骨近端外后部骨折,左侧胫骨上段和左侧股骨远端内侧踝骨挫伤,左侧前交叉韧带断裂等多处伤情。2021年12月30日,蒙某敏前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于次日在该院接受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手术,以及一系列对症治疗,并于2022年1月3日出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文书,结合该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李某玲对蒙某敏的赔偿数额比例应为70%,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玲赔偿蒙某敏治疗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所产生的医疗费、支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50177.9元。
判决书生效后,李某玲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蒙某敏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李某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李某玲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没有报告财产,法院遂将李某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法院还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李某玲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法院已依法向李某玲发出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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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1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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