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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京门市监处罚〔2023〕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处罚〔2023〕14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魏某菊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类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法事实经查,你与共同居住人孙亮亮于2022年2月份来北京收购药品,租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九龙东苑1号楼301。主要活动范围是在门头沟区的公园、小区门口和三家店菜市场附近。收药对象是询问路过的老人。你收购的药品品种较多,一般收的是治疗腿、颈椎、外伤等的药品。你不记得当时收药的数量和价格。你收购药品后,销售过一次,是在门头沟区医院附近公园门口,现金交易,没有留联系方式,卖了600元左右,因为没有账本,没有办法估算出药品的具体销售数额。你收来的药大部分存放在孙亮亮的车上(灰色雪铁龙,车牌号:黑E0NH66),还有少量药品存放在其住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九龙东苑1号楼301)。2022年4月2日,公安部门在车内查获各类药品共计1157盒,在住处查获各类药品22盒,现场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经公安部门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扣押的药品进行了价格评估,根据《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国宏信(价)字2022第00937号),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7153.48元,当事人表示认可。后经公安部门审查,认定你非法经营数额不够,已释放。因你身体状况不好,病情较为严重,已离开北京,无法前来我局配合调查,出具情况说明1份对其涉嫌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经协查鉴定,上述药品中未发现假劣药品。 综上,你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7153.48元,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本案于2023年3月15日调查终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4.71534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4-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6-04-26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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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9 00: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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