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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池日报
都安讯 买保险就是买“安心”,但如遇到理赔不顺的情况,“安心”就会变成“糟心”。日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主动兑现赔付款项。
2021年6月16日,都安某加油站为原告阿华(化名)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同年7月5日,阿华自驾二轮电动车外出时,被驾驶二轮摩托车进行左转弯的阿孟(化名)碰撞碾压。经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阿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华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河池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阿华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阿华就保险金额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都安某加油站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已支付了保费,被告出具了保单,表明双方对签订保险合同达成了合意,双方可依照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被保险人即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残,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原告阿华医疗费2万元、残疾赔偿金7.94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520元,合计10.09万元。阿华在司法鉴定机构支付的2300元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生效后,主办法官及时通过电话提醒被告保险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告知保险公司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将承担的严重后果,督促被告及时兑现赔付款项。 (韦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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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3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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