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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律师说法
网络暴力可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暴力问题,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解释,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攻击和诬蔑,“网络暴力有多重表现。在形式上,文字语言为形式的网络暴力、图画信息为形式的网络暴力;在内容上,不理性人肉搜索的网络暴力、肆意辱骂他人的网络暴力、编造传播谣言的网络暴力。”
张宝清介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张宝清表示,网络暴力具有行为匿名性和信息传播快速性的特点,给受害者收集证据带来困难。今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并“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证据收集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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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4 05: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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