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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器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提供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安全评价表的出具单位——浙江某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全咨询服务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执法人员当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9月2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针对安全咨询服务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2023年5月至7月,安全咨询服务公司在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情况下,在医疗器械公司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了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安全评价表,收取服务费75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2月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安全咨询服务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周三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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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4 08: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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