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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吉林日报
吉林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22日,我中心与贵公司签订了《经营性项目用地招商协议书》,由贵公司负责投资开发建设东部新城德惠路北侧B地块:东至迎宾街、南至德惠北路、西至德环路、北至和平路。协议第三条约定贵公司投资总价款4000万元,其中首期投资款2000万元,作为地上地下附着物征收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如征收资金超出协议额度,我中心根据征收资金支出需要向贵公司下达催款通知后,贵公司应在7日内及时筹措缴纳,否则按违约处理。协议签订后,贵公司支付了首期投资款2000万元。后续我中心根据征收资金需要多次向贵公司下达催款通知,贵公司至今未交纳后续投资款。
因贵公司未能按照第三条约定按时交纳款项,已构成根本违约,现我中心根据协议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拟解除《经营性项目用地招商协议书》,并扣除贵公司已交款项20%作为我中心损失的补偿。
如不服本通知,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中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9969570172
德惠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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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7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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