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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辽宁分公司3宗违规被罚 隐瞒合同重要情况等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8 14:2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金罚决〔2023〕1号、2号)。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存在3项违法行为:一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二是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三是未按监管规定向投保人披露保险合同信息。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在销售短期健康险医疗保险A(2021版)及相关附加险保险产品时,未将续保业务保险合同等待期应为0日以及适用的理赔规则等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告知投保人。

综合考虑岗位职责、职务分工、履职情况、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等因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认为李冰对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向温**等7名客户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使用了已经注销停售的医疗保险A(2019版)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512019060306961)等3款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与宋**签订保单号为6618**0001的《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中附加二手房产交易扩展逾期利息和罚息保险。根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附加二手房交易逾期利息和罚息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1422019070400242)第一条规定“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而上述保单主险为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附加险对应的主险与保险条款规定不符。

综合考虑岗位职责、职务分工、履职情况、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等因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认为李冰对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未按监管规定向投保人披露保险合同信息: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销售短期健康险医疗保险A(2021版)及相关附加险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告知》中未包含保险金额、续保合同等待期、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具有关联性等内容。

综合考虑岗位职责、职务分工、履职情况、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等因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认为李冰对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上述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决定对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予以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决定对李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上述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三十四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决定对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予以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决定对李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上述未按监管规定向投保人披露保险合同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的规定,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六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决定对国寿财险辽宁省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六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决定对李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任何方式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三十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金罚决〔2023〕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你分公司在销售短期健康险医疗保险A(2021版)及相关附加险保险产品时,未将续保业务保险合同等待期应为0日以及适用的理赔规则等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告知投保人。

上述事实,有文件报告、投保清单、投保档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行为

你分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向温**等7名客户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使用了已经注销停售的医疗保险A(2019版)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512019060306961)等3款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你分公司与宋**签订保单号为6618**0001的《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中附加二手房产交易扩展逾期利息和罚息保险。根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附加二手房交易逾期利息和罚息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1422019070400242)第一条规定“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而上述保单主险为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附加险对应的主险与保险条款规定不符。

上述事实,有文件报告、投保清单、投保档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三、未按监管规定向投保人披露保险合同信息的行为

你分公司销售短期健康险医疗保险A(2021版)及相关附加险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告知》中未包含保险金额、续保合同等待期、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具有关联性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文件报告、投保清单、投保档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上述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三十四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六十五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未按监管规定向投保人披露保险合同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的规定,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29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原辽宁银保监局代章)

2023年7月21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金罚决〔2023〕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李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202********0058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该分公司在销售短期健康险医疗保险A(2021版)及相关附加险保险产品时,未将续保业务保险合同等待期应为0日以及适用的理赔规则等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告知投保人。

综合考虑岗位职责、职务分工、履职情况、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等因素,我局认为你对该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上述事实,有文件报告、投保清单、投保档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行为

该分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向温**等7名客户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使用了已经注销停售的医疗保险A(2019版)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512019060306961)等3款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该分公司与宋**签订保单号为6618**0001的《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中附加二手房产交易扩展逾期利息和罚息保险。根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附加二手房交易逾期利息和罚息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1422019070400242)第一条规定“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而上述保单主险为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附加险对应的主险与保险条款规定不符。

综合考虑岗位职责、职务分工、履职情况、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等因素,我局认为你对该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上述事实,有文件报告、投保清单、投保档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三、未按监管规定向投保人披露保险合同信息的行为

该分公司销售短期健康险医疗保险A(2021版)及相关附加险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告知》中未包含保险金额、续保合同等待期、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具有关联性等内容。

综合考虑岗位职责、职务分工、履职情况、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等因素,我局认为你对该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上述事实,有文件报告、投保清单、投保档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上述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上述未按监管规定向投保人披露保险合同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的规定,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六十六条,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7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原辽宁银保监局代章)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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