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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鼓励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组团式”确定服务电话号码,建立服务调度平台。《北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制定完成,并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6月25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意见。
据介绍,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给予一定医疗照护的搬抬、护送和转运行为,起讫点至少有一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照护内容主要包括吸氧、监护、输液等转运途中延续医院内治疗的行为及相关护理、照看工作。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本次《办法》拟规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可自行向社会公布服务呼叫电话号码,建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调度平台;应当按照规范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服务;应综合考虑城乡特点、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网点;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根据《办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外观统一标识,喷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字样和“单位名称”“呼叫电话”;不得喷涂“120”“急救”等字样和标识;应当纳入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调度平台,不得同时重复加入120急救网络;执行非急救医疗转运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行驶和停放,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办法》指出,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调度平台应当根据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配备相应数量的调度人员,保证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网上预约服务需求,并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保存、统计、分析等工作。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调度人员应当及时接听呼叫电话、受理预约服务需求,记录服务对象信息,合理安排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执行任务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至少配备2名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部门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此外,《办法》还提到,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过程中提供的医疗服务,按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执行;非医疗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同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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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5 13: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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