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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 杨玉红)今日起,职工在江苏省、浙江省或安徽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符合规定的购房情形,并且在上海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为推动落实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市公积金中心按要求制定配套的操作细则,明确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业务的办理条件等内容。
职工申请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在江苏省、浙江省或安徽省购房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提取申请人为主贷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采用“先还后提”方式办理。偿还贷款后,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提交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业务办理材料申请提取。经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前往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具体办理方式及材料可查询上海公积金官网(网址:www.shgjj.com)或拨打12329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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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1 17: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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