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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京九晚报
近日,睢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刘某当庭支付了原告李某赔偿金,双方关于房屋租赁再无任何争议和纠纷,案件顺利了结。
李某将自己位于睢县中心大街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了刘某,双方签订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合同对租赁到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中途提前退租的行为做了约定。仅过去了一年,刘某便擅自解除合同。“本来我以为只需要处理他中途提前退租的事情,可到了门面房一看,房屋的墙面有多处大面积损毁,一想到这我就来气。”李某多次联系刘某要求其赔偿均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便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刘国际在承办该案后,同双方多次联系。在详细了解案情和双方的想法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晰,便决定先将两人约至法院进行调解。为避免双方因为情绪因素阻碍调解过程,刘国际先将李某的情绪安抚下来,并耐心劝导刘某:“你们之前签订的有租赁合同,现在你提前退租,擅自解除合同,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内容,你应当赔偿李某相应的违约金。而且,李某联系了你多次,你总是逃避不予回应,这样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有什么困难你可以讲出来,我们一起想办法。”
刘国际结合实际案例和多年调解经验,情理相融,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经过同双方多次沟通,刘某说:“法官,我认识到错误了,不管怎么说,因为我干生意损坏了房屋的墙面,责任在我,我也为自己提前退租的违约行为表示抱歉。我会尽我所能做出赔偿,也希望可以得到李某的谅解。”李某在沟通中清楚了刘某的实际情况,表示谅解,于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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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3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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