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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自强通讯员何文婕吕佼
非法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490余万元,被判刑六年;网络大V伙同他人炒作操纵股价,被判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伙同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股价非法获利1.2亿余元,基金经理获刑6年被罚六千万元……12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围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职能,护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布青岛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据了解,青岛中院2022年6月成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是最高法院在全国设立的八个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之一。基地成立以来,青岛中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推动形成多元共治合力,依法妥善审结了一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保持对证券期货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了潜在不法分子。
发布会从“从严惩处”和“优化工作机制”两方面介绍了青岛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情况。青岛中院坚持“零容忍”总基调,对近20名证券期货犯罪分子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加大财产刑处罚和执行力度。
围绕“优化工作机制”,青岛中院建立立体化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青岛证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沟通,建立四方会商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举办研讨会等,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态势、热点难点问题、法律适用等进行交流、达成共识,推进证券期货犯罪协同治理。
青岛中院发布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活动,涵盖了青岛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类型。
附:青岛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非法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490余万元,被判刑六年
2016年3月,某上市公司决定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同年7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刘某之妻卜某时任该上市公司监事会副主席,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刘某从卜某处获取上述内幕信息后,累计买入600余万股该公司股票,交易金额2800余万元,获利490余万元。该案审理期间,刘某拒不认罪。综合全案证据,青岛中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该案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利的案件。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是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法院提醒有不法企图的人员,切勿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心存侥幸;同时警示所有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依法知晓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知悉内幕信息的“关键少数”,要切实提升保密意识,不在正当场所之外讨论内幕信息,防止为别有用心者提供可乘之机,进而引发犯罪。
网络大V伙同他人炒作操纵股价,被判刑三年
叶某明知刘某等人操纵某上市公司股票,经共谋,决定由刘某提供资金,叶某组织机构和人员到该上市公司调研,发布调研报告,再由叶某联系媒体,炒作该公司向优势产业发展等概念,诱骗投资者购买该公司股票,帮助刘某等人获利2900余万元。叶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鉴于叶某是从犯并且具有坦白情节,青岛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该案是当前多发的“股市黑嘴”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涉案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多种传播平台炒作概念、市场热点等,直接或变相推荐股票,进而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此类犯罪背离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具有极大的危害。法院提醒证券从业人员,务必强化守法意识,不得利用自身影响力或知名度破坏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同时,广大中小投资者要擦亮眼睛,不要被误导,以免造成损失。
企业高管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被判拘役并罚款
陈某、刘某分别为某上市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该上市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014年间,该上市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1.7亿余元和6000余万美元的采购合同,系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金额占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的83.19%。陈某、刘某参与审核了上述采购合同。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该上市公司发布的年度报告以及季度报告中,均没有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青岛中院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刘某罚金五万元。
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注册制施行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需要加大刑法的保障力度。上市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都属于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法院提醒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免触碰法律的红线。
基金经理伙同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股价非法获利1.2亿余元
赵某系某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管理多个基金产品。阮某系某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操纵股价减持套现,与赵某合谋,使用赵某管理的基金产品,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所谓的市值管理,操纵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赵某累计买入该公司股票4500余万股,买入金额12亿余元,非法获利1.2亿余元。赵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青岛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万元。
该案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操纵股价案件。涉案人员为达到获利目的,互相配合拉升股价,严重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法院提醒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务必诚信守法,恪守职业操守,对投资者负责,不得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广大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人员,要守规则、存敬畏、知底线,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逾越上述界限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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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9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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