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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浙江日报
潮新闻 共享联盟·温州中心 黄荣杰
温州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7月7日,记者从温州市住建局获悉,此次公布的若干措施中共有7条面向购房者,从“二手房”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购房补贴等方面均做出了新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购房者权益。
图源视觉中国
加快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交易登记新模式,在押房产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过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需先还贷解押后再办理过户转移,实现带抵押房产过户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步办理。
实行委托销售的,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及时将委托销售合同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承销机构发布房地产项目代理销售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2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40%。
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调高并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双人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100万元,最低保底贷款额度调整至30万元;单人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65万元,最低保底贷款额度调整至20万元。调整贷款计算规则,贷款额度计算办法中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基数倍数调整至6倍,最高倍数调整至12倍,其他规则不变。
支持外地职工来温购房贷款。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温州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且符合温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租住住房力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无房,申请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可提取额度提高至1600元。缴存职工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依据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
进一步支持居民换购新建商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温州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购置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在取得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后给予出售住房交易申报价格0.6%的财政补助(以住建部门网签买卖合同为准),如购置新建商品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出售金额的,按新购商品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给予上述标准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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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7 2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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