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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1日,张先生带着儿子航航来到游乐中心的蹦床处玩耍。后因航航胳膊疼,张先生便带着儿子离开了游乐中心。
晚上7点,航航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骨折,后航航在某儿童医院做了手术。经鉴定,航航左肱骨外髁骨折,累及干骺端情况,伤残程度为十级。在儿子航航手术后,张先生便与游乐中心实际经营者进行了联系,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
张先生于是将游乐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游乐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42969.28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承担80%的责任,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游乐中心赔偿航航各项损失共计28593.86元。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航航事发时年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先生作为航航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事发当时张先生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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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8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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