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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3月18日消息(记者 蒙健)3月18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获悉,海口源民堂大药房、海口美兰德春隆参茸药品超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的“正宗化州橘红”产品外包装上仅标明了生产日期,未标明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被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2023年12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海口源民堂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药店店内货架上摆放的3瓶“正宗化州橘红”产品,其外包装上标明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明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随后,执法人员在海口美兰德春隆参茸药品超市内,发现有4瓶“正宗化州橘红”产品,外包装上同样仅标明了生产日期,但没有标明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两家药店现场未能提供经营项目含有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能提供进货的相关记录,执法人员对上述两药店“正宗化州橘红”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2月28日,上述两药店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应商海口龙华某贸易行的资质文件及“八仙果”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经执法人员发函与该贸易行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的进货来源。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海口源民堂大药房、海口美兰德春隆参茸药品超市经营的上述“正宗化州橘红”产品经“八仙果”产品分装制作而成,“八仙果”产品属于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正宗化州橘红”产品不是预先定量包装的,其属于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也不属于食用农产品。上述两药店销售“正宗化州橘红”食品时尚未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认定,海口源民堂大药房、海口美兰德春隆参茸药品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对此依法以分别对海口源民堂大药房、海口美兰德春隆参茸药品超市予以警告,没收7瓶“正宗化州橘红”食品;没收两药店违法所得115元,并分别予以处罚2000元。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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