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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房门受潮损毁引纠纷 房东租客对簿公堂
法院认定损失由租客承担,判令房东扣减损失后退还剩余押金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鲍放)租房期间房门受潮损毁,房东以此为由拒退押金,合理吗?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令房东扣减损失后向租客退还押金5000元。
2017年8月,王先生将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特别约定:租赁期间由承租人负责房屋的装修及修缮;租赁期间由于承租人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墙壁等,维修费由承租人负责。
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向王先生交纳押金6000元及租金。2022年5月底,贸易公司退租。结清相关费用后,王先生以楼顶两扇门遭损毁为由,要求贸易公司更换或赔偿,否则拒绝退还押金。贸易公司认为,两扇门位于顶楼,长期风吹日晒导致腐烂并非人为损坏,押金理应退还。此后,贸易公司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退还押金6000元。对此,被告王先生辩称,在贸易公司租赁期间,案涉房门明显破损到无法使用程度,超出自然损耗的范围,贸易公司应负责赔偿。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由贸易公司负责房屋的装修及修缮,维修费由贸易公司负责;庭审中,针对贸易公司已经付清租金、物业费及水电费的事实,双方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点是损毁的房门损失应由谁负责承担。
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期间租赁物(包括门窗、水电、墙壁)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既然事先约定修缮义务在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尽到对房屋本身及其内设设施合理使用的高度注意义务。本案损毁的房门有大面积黑色霉斑,说明受潮严重,承租人明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更无证据证明承租人发现房门受潮损毁时有向出租方提出维修或者更换,是承租人的放任行为造成房门损毁无法修复。结合案涉房门的市场价格,折旧率认定为1000元。
综上,法院认为房门损失应由租客承担,扣减实际损失后,判令王先生向贸易公司退还押金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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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6 09: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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