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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镇江日报
本报讯(扬法萱 翟进)日前,扬中市两市民在遛狗时发生纠纷。金毛犬咬伤了银狐犬,后银狐犬主因陪护受伤的狗狗停工一个月,据此向金毛犬主主张误工费。法院怎么判?
据了解,张某带金毛犬外出散步,并未系绳。路遇姜某的银狐犬时,金毛犬突然冲上前去撕咬,导致银狐犬受伤。姜某带着爱犬治疗,手术费花了将近8000元。同时,姜某为陪护爱犬而停工一个月。为此,姜某不仅提出近8000元的宠物手术费,而且主张6400元误工费。
双方因赔偿问题谈不拢,诉至扬中法院新坝法庭。
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张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管理义务,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现张某外出遛狗时未对其饲养的金毛犬牵绳导致姜某的银狐犬被金毛犬撕咬受伤,故张某应当对银狐犬的受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姜某主张的人工陪护产生的误工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指在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故姜某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调解,双方各自退让一步。张某愿意一次性赔偿6000元作为银狐犬的医疗费,姜某也接受了这一金额。这一遛狗插曲就此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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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31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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